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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18-03-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工程是指学院利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

    第三条 基建工程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工程建设规划、基建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院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基建工程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基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基建工程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基建工程管理情况应当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监察审计处应监管参建部门各负其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基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学院主要领导对工程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后勤、财务、监察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基建工程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根据学院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基建工程设计方案、投资概算、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学院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建工程“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院领导和后勤、财务、监察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按照基建工程“三重一大”决策的要求,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包括对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使用功能变更、重大设备采购、重大投资变更、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进行提交学院党委会前的审议工作等。

    第七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负责基建工程建设统筹、协调、推进、督查等工作;必要时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基建工程相关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 学院主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具体职责为:

    (一)后勤管理处

    负责基建工程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基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节能等工作的监管,并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具体事项为:

    1、负责工程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2、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及编制投资概算;

    3、组织实施基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作;

    4、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规划、消防、防雷、节能、环保、图审、质监安全等);

    5、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程合同文本,组织合同洽谈,参与合同签订;

    6、负责基建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7、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归档;

    (二)财务处

    1、负责基建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

    2、负责年度基建工程预算,资金的落实、支付;

    3、配合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资金证明及其他文件的办理。

    (三)监察审计处

    1、负责基建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2、参与基建工程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的监督;

    3、负责处理信访投诉、举报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工程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基建工程使用部门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部门应委派专人参与基建工程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并对有关涉及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条 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建工程管理、教育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学院基建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基建工程投资资金按建设进度分批下达。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分管基建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追加投资,并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调整概算。

    第四章 基建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工程报建程序,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应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5万元以下由后勤管理处编制,5—50万元由监察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誉状况良好的工程造价单位编制,50万以上由监察审计处送交省财政评审中心编制。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应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应严格执行政府部门批复的工程概算控制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十九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基建工程的建设质量。基建工程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环境安全。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情况,由施工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签字盖章确认,交由监察审计处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情况进行审计审核。签证必须由建设、监理、审计(限于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施工四方到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共同签署意见,并报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组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验收、材料实验和检验、二次检测,没有按规定进行实验、检验和二次检测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没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基建工程的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有监理的基建工程支付进度款,必须有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和后勤管理处签署的意见,工程进度款按合同条款与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95%,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扣除保修金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保修期满后,由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施工单位三方联合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再付清保修金。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建成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外,政府建管、质监机构和学院管理、使用部门都应派人参加。验收合格后与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到政府建管机构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工程审计结算完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产权证书、工程档案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在建设中出现突发事件,由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理,并按照程序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的相关责任人员,造成基建工程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学院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建工程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报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报请学院党委会决定,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